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薄XX。被执行人杨XX。本院在执行(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07号申请执行人薄XX与杨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本院另案查封正在处理中,经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款、第十六条(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