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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744号

宫秉信与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宫秉信,付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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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宫秉信,男,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柳河县。被执行人付波,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写明被执行人付波于2015年9月1日前应给��申请执行人本金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付波至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付波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付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付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殿龙

审判员  隋亚红

审判员  朱利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代理���记员李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