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23民初440号

杨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440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一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