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25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范公亭西路1035号。被执行人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新西环路与309国道交汇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土地房产,无车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商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景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