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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1218号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尹凤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臧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