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2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于某某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清风
审判员 单明山
审判员 赵 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