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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258号

田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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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02民初258号

原告:田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龙艳,聊城东昌顺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农民。

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于2016年1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龙艳与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诉称:198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与被告同居生活。1990年生长女张燕芸。××××年××月××日,双方在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年××月××日,生次女张东霞。因为被告重男轻女思想特别严重,经常因此事打骂原告。现孩子已成年,被告更是变本加厉的打骂原告,因原告娘家在四川,不得不忍受痛苦与被告仍住在一处宅院,但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已近3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判决: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必须搬离我家。

经审理查明,198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年××月××日,共同生育生长女张燕芸。××××年××月××日,共同生育生次女张东霞。近年来,夫妻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田某关于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已近3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主张,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证明: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本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同居生活,之后又自愿补办了��记结婚,说明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育多名子女,说明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未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关于原告诉称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已近3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主张,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理应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从有利于构建和谐家庭出发,双方以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 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