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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商初字第0605号

张忠义与徐州天河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忠义,徐州天河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商初字第0605号原告张忠义,个体工商户。被告徐州天河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西环路孙楼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庆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应,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义诉被告徐州天河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义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忠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张忠义已预交),由原告张忠义负担。

审判员  张海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车路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