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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执字第482号

申请人郑世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占友、曾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世科,曾焰东,曾占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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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郑世科,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曾焰东,男,1980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宜宾市。被执行人曾占友,男,196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宜宾市。本院在执行郑世科申请执行曾焰东、曾占友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4)江安民初字第1009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曾焰东、曾占友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焰东、曾占友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曾焰东、曾占友无银行存款,于2015年11月2日查询工商银行、邮政银行证实曾焰东、曾占友无银行存款,于2015年11月5日查询江安县房地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证实曾焰东、曾占友无房产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经查,曾占友系政府退休人员,每月有退休工资收入3500元,我院每月依法扣留15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安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吴 伟

审 判 员  方明强

代理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