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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1642号

龙仁德与龙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龙仁德,龙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1642号

原告:龙仁德。

委托代理人:严春芳,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翔。

原告龙仁德与被告龙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仁德及委托代理人严春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仁德诉称:2013年8月,龙翔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龙仁德借款共计13万元,当时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后龙翔仅给付15000元的利息。龙仁德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龙翔偿还借款13万元并自2013年10月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龙翔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3年8月19日,龙翔向龙仁德出具借条,注明“今借龙仁德人民币伍万元整”。2013年9月14日,龙翔又向龙仁德出具借条,注明“今借龙仁德人民币叁万元整,定于三个月归还”。2013年9月24日,龙翔再次向龙仁德出具借条,注明“今借龙仁德人民币贰万元整,定于三个月归还”2013年10月19日,龙翔仍向龙仁德出具借条,注明“今借龙仁德人民币叁万元整”。后龙翔给付15000元。现龙仁德于2015年11月27日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龙翔出具的借条四份及龙仁德庭审中陈述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龙仁德与被告龙翔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被告龙翔出具借款借条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龙翔逾期未返还借款,应当承担继续返还借款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龙仁德要求被告龙翔返还借款的诉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双方未约定偿还借款日期,起诉之日可视为主张给付逾期利息之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龙仁德主张与龙翔已约定利息支付方式,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龙仁德要求龙翔给付利息的诉求予以部分支持。龙翔前期给付的15000元应视为龙翔偿还借款已先行到期的本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龙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龙仁德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龙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栋材

审判员  杨 全

审判员  刘友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慧淑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