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391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11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代理人:郑曰彬,山东润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申请解除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告于某某所属银行存款2万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志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拥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