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276号原告谢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彭宇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谢双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