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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202号

邱运田与陈奕鹏,陈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运田,陈奕鹏,陈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邱运田。被执行人陈奕鹏。被执行人陈金生。申请执行人邱运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奕鹏、陈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的(2009)化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奕鹏、陈金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尚欠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71838.20元给申请执行人邱运田。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2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通亮

审 判 员  张 锋助理

审判员  陈志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庞香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