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83民初89号

孙延忠诉马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延忠,马义胜,郭玉红,马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89号原告孙延忠。被告马义胜。被告郭玉红。被告马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延忠诉被告马义胜、郭玉红、马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延忠以其起诉后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义胜、郭玉红、马义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延忠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延忠撤回对被告马义胜、郭玉红、马义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孙延忠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中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