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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执222号

奎德芬与鸣子欣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奎德芬,鸣子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奎德芬,女,汉族,1943年11月1日生,云南省通海县人,住云南省安宁市大菜园。身份证号码:5301811943********。被申请执行人鸣子欣,女,汉族,1974年10月1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化肥厂宿舍*单元***号室。身份证号码:5301231974********。关于奎德芬与鸣子欣赡养费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安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鸣子欣给付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的赡养费9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赡养费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96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奎德芬,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周 洪

审判员 徐树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万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