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771号原告程莉,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卢伟,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二原告代理人王延,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英全,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殷国松,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程莉、卢伟与被告欧英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莉、卢伟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莉、卢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程莉、卢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莉、卢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晓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