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93-2号申请执行人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被执行人吴亚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0)咸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吴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亚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亚军其他收入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钢
审判员 刘 如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道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