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538号原告谢强,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委托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远秋,男,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其它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程宏涛,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其它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谢强与被告程宏涛、程远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强的委托代理人廖代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宏涛、程远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强诉称,2014年2月19日,二被告以家庭生活所需为由共同向原告借款45000元,现原告索要多次,二被告以无钱为由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程宏涛、程远秋未到庭亦未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借据1份,主要内容:借据,2014年2月19日,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借款人:程宏涛(签名、按手印)、程远涛(签名、按手印)。证明:2014年2月19日,被告程宏涛、程远秋以生活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1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
二、东宁县宏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2份,主要内容:被告程宏涛,男,1981年2月8日出生,原在馨苑三区三单元501室居住,已有半年不在小区居住,据邻居说,在国外打工,大概三年签证,暂时本小区物业联系不上,现已下落不明;被告程远秋,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原在馨苑三区三单元501室居住,已有半年不在小区居住,据邻居说,在国外打工,大概三年签证,暂时本小区物业联系不上,现已下落不明。证明:二被告外出未归,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照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程宏涛、程远秋未向本院提交任何抗辩证据。根据原告举证、法庭调查和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14年2月19日,被告程宏涛、程远秋以家庭生活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出具了借据1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原告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程宏涛、程远秋以生活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45000元,原告提供了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二被告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应认定原告与程宏涛、程远秋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程宏涛、程远秋给付原告谢强借款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96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570元,保全费47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冬梅
人民陪审员 陶丽丽
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