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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民初207号

赖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赖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207号原告赖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殿文

代理

审判员  张 超

人民陪审员  雍龙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