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207号原告赖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殿文
代理
审判员 张 超
人民陪审员 雍龙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