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城县德发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吴新强,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辉,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上诉人虞城县德发量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虞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判决。虞城县德发量具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按照虞城县德发量具有限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开庭传票,传其2016年2月18日15时到本院第五审判庭参加庭审。虞城县德发量具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在本院指定的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虞城县德发量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虞城县德发量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恭伟
审判员 曹燚森
审判员 许珍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