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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561号

上诉人虞城县德发量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虞城县德发量具有限公司,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城县德发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吴新强,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辉,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上诉人虞城县德发量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虞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判决。虞城县德发量具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按照虞城县德发量具有限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开庭传票,传其2016年2月18日15时到本院第五审判庭参加庭审。虞城县德发量具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在本院指定的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虞城县德发量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虞城县德发量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恭伟

审判员  曹燚森

审判员  许珍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