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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2268号

王贵生与吕正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贵生,吕正才,王玉梅,吕亮,朱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2268号原告王贵生(曾用名王银马),男,48岁,现住乌拉特中旗。被告吕正才,男,62岁,现住五原县。委托代理人吕亮,男,34岁,农民,现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子。被告王玉梅,女,61岁,现住址同上。被告吕亮,男,34岁,现住址同上。被告朱娜,女,31岁,现住址同上。

原告王贵生诉被告吕正才、王玉梅、吕亮、朱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长袁利标、

代理

审判员郝建勤、

人民陪审员屈永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贵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正才及代理人、被告王玉梅、吕亮、朱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23日被告吕正才、吕亮因做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90万元,并打下欠条一张,约定月利息3.5分,三个月之内还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被告王玉梅、朱娜系被告吕正才和被告吕亮的妻子,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吕正才、王玉梅、吕亮、朱娜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吕亮、吕正才于2015年3月23日因做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王贵生借款90万元,并打下欠条一张,约定月息为3.5分,三个月之内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王贵生向二被告多次催要借款,二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拒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一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吕正才、吕亮向原告王贵生借款,并书写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数额及利息,该借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

被告吕正才与被告王玉梅系夫妻关系、被告吕亮与被告朱娜系夫妻关系,因借款均发生在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王玉梅应与被告吕正才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朱娜应与被告吕亮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2分承担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吕正才、王玉梅、吕亮、朱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贵生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借款之日起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利标

代理

审判员  郝建勤

人民陪审员  屈永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