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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2004号

曾永与武威信息工程职业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004号申请执行人曾永。被执行人武威信息工程职业学校。住所地凉州区高坝镇小七坝河滩。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该学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永与被执行人武威信息工程职业学校(2015)凉民初字第3025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威信息工程职业学校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498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25元及案件执行费222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威信息工程职业学校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晓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