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423-1号本院2016年2月4日对原告王植国诉被告张慧丽、闫百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724民初42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6)豫0724民初42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五行“1984年10月7日出生”应为“1971年5月6日出生”。
审判员 崔 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少若 更多数据: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423-1号本院2016年2月4日对原告王植国诉被告张慧丽、闫百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724民初42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6)豫0724民初42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五行“1984年10月7日出生”应为“1971年5月6日出生”。
审判员 崔 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少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