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78-2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建,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常玉林,男,汉族,1962年2月1日生。被执行人河南涌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理杰。被执行人河南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超。被执行人孙剑,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张光建、常玉林与河南涌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剑欠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河南涌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涌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剑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涌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剑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涌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剑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