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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178-2号

张光建、常玉林等与河南涌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光建,常玉林,河南涌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78-2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建,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常玉林,男,汉族,1962年2月1日生。被执行人河南涌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理杰。被执行人河南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超。被执行人孙剑,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张光建、常玉林与河南涌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剑欠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河南涌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涌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剑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涌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剑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涌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剑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