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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3民初第273号

杨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民初第273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系洪湖市××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作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