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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法法执字第82号

申请执行人吴成俊申请被执行人任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成俊,任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法法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吴成俊,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任茹,女,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公民二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将名为任国庆的住宅楼(面积88.26平方米)所有权归申请人吴成俊所有。给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260元、公告费675元、执行费1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2014)公民二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晓兰

审判员  顾璟玥

审判员  卜祥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清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