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法法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吴成俊,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任茹,女,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公民二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将名为任国庆的住宅楼(面积88.26平方米)所有权归申请人吴成俊所有。给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260元、公告费675元、执行费1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2014)公民二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晓兰
审判员 顾璟玥
审判员 卜祥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清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