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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671号

梁建民与广州市东大信五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5民一初567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梁建民,广州市东大信五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671号

原告:梁建民,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广州市东大信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岑少鸣。

委托代理人:杨卫,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建民诉被告广州市东大信五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庆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建民、被告广州市东大信五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建民诉称:原告于2014年10月3日起在被告处工作,任职司机。但直至2015年6月26日被告仍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及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5年6月26日原告因被告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为由向被告口头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原告正常工作的工资5000元;2.2014年10月3日至2015年6月26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00元及25%加付赔偿金;3.2014年10月3日至2015年6月26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额外一倍工资27500元;4.因原告未购买社会保险及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

被告广州市东大信五金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于2014年10月3日入职被告,任职司机,因被告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为此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9日就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加班工资及拖欠工资25%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工资、汽车备胎钱等问题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同日以“无劳动关系证明”为由作出穗越劳人仲不字(2015)第4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告对此不服,遂诉至本院。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1.工资单,时间为2015年4月,没有写单位名称,仅写了一张条,扣除了原告900元补偿金,拟证明劳动关系。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原告所驾驶车辆粤A×××××是被告法定代表人岑少鸣的车辆,被撞行人为李某任,拟证明劳动关系。3.保管员李某艳写的字据,原告所撞为保管员,保管员写给原告。4.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仲裁申请书,拟证明经过仲裁程序。被告对此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本证据没有显示原被告之间关系,没有原、被告签章。证据2.真实性不确认,且与本案无关,本证据无法体现与被告有任何关联,更不能证明劳动关系。证据3.真实性不确认,且与本案无关。所撞为保管员,证据2中李某任与本证据李某艳姓名不同,相互矛盾。李某艳也没有作任何陈述,也没有出庭作证。证据4.不予受理通知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申请书真实性不确认。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1.员工名册。2.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薪酬表。3.案外2员工2014年10月考勤卡。显示被告2014年10月1日至5日放假,原告主张其2014年10月3日入职不属实。证据1-3拟证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此质证认为:证据1.原告认识部分员工,如曹某、严某、岑某。被告扣除了原告900元事故保证金,证明原告是被告员工。证据2.原告从未有见过薪酬表,也未过签名。证据3.原告有打卡,形式和本证据应该一致,2014年10月1-5日放假问题,原告不记得了。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的各项诉求,必须建立在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用工关系为前提,故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而原告提交的工资条,没有被告印章,无法证明原告的工资为被告所发;其证据2和3,虽然显示原告驾驶被告法定代表人岑少鸣名下客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但同样不足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综上,原告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或相关证据链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因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建民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梁建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庆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