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行审复8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克拉玛依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马富铭,男,汉族。申请复议人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不服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3行审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克拉玛依区法院认为,根据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对被申请人马富铭制作的询问笔录,被申请人为本案涉及土地的使用人,并于2002年在涉案土地上修建了建筑物。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交还非法占用土地,但未告知履行期间,未达到强制执行条件。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被申请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综上,本院依法不准予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遂作出以下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作出的克区国土资执罚[201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人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克拉玛依区分局称,被执行人临时用地到期拒不归还土地并且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交还土地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施设,符合法律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强制执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求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富铭占用克拉玛依区旧货市场北郊变电所旁900平方米土地,该土地原为临时用地。马富铭称使用费交至2014年12月31日,地上房屋建于2002年。申请复议人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克区国土资执罚[201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马富铭占用900平方米临时用地,到期拒不归还,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为由,责令交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00平方米并在15个工作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以马富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施设的行政处罚决定。马富铭所述,其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已建成十余年之久,临时土地使用人在历次交纳临时土地使用费时,土地管理部门并未对地上建筑物是否属于永久性建筑物提出异议,而继续收取费允许其使用,表明土地管理部门已认可地上建筑物属于临时建筑物。现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以土地使用人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为由要求拆除地上建筑物,缺乏依据。另外,临时土地使用人也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将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作出的克区国土资执罚[201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维持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3行审4号行政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成 干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班达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