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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5957号

阿克苏市润兴建筑材料租赁站诉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阿克苏市润兴建筑材料租赁站,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5957号原告阿克苏市润兴建筑材料租赁站。地址阿克苏市阿塔公路2.5公里处天康饲料对面。经营者赵志军,该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唐晓冬,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宝军,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南溪村。法定代表人陈芩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锦炜,男,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市润兴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市润兴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市润兴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市润兴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82元,已减半收取8591元,由原告阿克苏市润兴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此页无正文)助理

审判员 步 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向秀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