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206-2号申请执行人李富辉,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鸡西市兴隆镇发电厂在建工程工地力工,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华山乡少陵村陶家屯,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张峻伟,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法定代表人宋文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22号。法定代表人营利,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富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峻伟、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黑龙江省龙安第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胡庆斌
代理
审判员 尚西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