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郑云晶,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国森,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范小琴,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黄天舜,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肖国流,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肖荣芳(又名肖容芳),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杨凎冰,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余文白,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郑云晶与被执行人陈国森、范小琴、黄天舜、肖国流、肖容芳、杨凎冰、余文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30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本院督促下,被执行人陈国森、肖容芳已偿还了310000.00元欠款。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8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张章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连国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