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刘别勤,男,汉族,1956年7月9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何江龙,男,汉族,1986年3月7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执行的刘别勤与何江龙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为15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清偿义务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2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虎勤
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
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