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3执229号

刘别勤与何江龙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别勤,何江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刘别勤,男,汉族,1956年7月9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何江龙,男,汉族,1986年3月7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执行的刘别勤与何江龙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为15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清偿义务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2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虎勤

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

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