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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财保7号

申请人莫英恵对被申请人杨金霖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英惠,杨金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财保7号

申请人:莫英惠,住吉林市。

被

申请人:杨金霖,住吉林市。担保人: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吉源商城C1区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福,该公司总经理。2016年2月1日,吉林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莫英惠申请材料,内容为申请人莫英惠在与被申请人杨金霖仲裁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金霖房屋,并由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莫英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金霖名下位于丰满区玉山路x号楼x号网点的房屋产籍,建筑面积:73.0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xx**号。上列财产查封房产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于大民

审判员 邵洪& # xB;

审判员 胡   明   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籍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