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福利花岗石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平邑县福利花岗石矿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2015)临商终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81×××31账户上的1200000元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