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02执283号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枣沟头支行申请执行姜兆龙、陈金玲、杜立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兆龙(公民身份号码××、陈金玲(公民身份号码××、杜立庆(公民身份号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姜兆龙、陈金玲、杜立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