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X商店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XX区XX街道XX委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谭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XX县XX镇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谭某某有工资收入,本院对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其工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谭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环支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对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划。
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