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9530号

郭建安与吴杰林、卢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建安,吴杰林,卢志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9530号原告郭建安,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杰林,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卢志峰,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郭建安与被告吴杰林、卢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郭建安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建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慧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熹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