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9530号原告郭建安,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杰林,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卢志峰,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郭建安与被告吴杰林、卢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郭建安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建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慧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熹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