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661号原告无锡市快邦胶粘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山北会西吴巷1号。法定代表人舒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大椿,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惠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经济开发区大通路507号。法定代表人舒国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快邦胶粘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惠峰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市快邦胶粘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快邦胶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快邦胶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诉前保全费620元,合计1224元,由原告无锡市快邦胶粘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晓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易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