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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民一终字第398号

张荣全与刘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荣全,刘长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四民一终字第3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荣全,男,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长明,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

上诉人张荣全因与被上诉人刘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双郑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荣全,被上诉人刘长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长明一审诉称:张荣全于2012年1月12日从我处借款人民币2万元,当时约定到年末偿还,但借款到期后,我索要欠款,张荣全以暂时无钱为由拒付,为保证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现诉至法院,要求张荣全偿还欠款本金2万元并从2012年1月12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张荣全一审辩称:借款事实存在,但不能偿还刘长明所谓的借款及利息,因为我与刘长龙属于雇佣关系,刘长明不是应当持有欠据的债权人,且本案欠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为:刘长明与张荣全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刘长明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张荣全应偿还欠款2万元并依法给付逾期还款利息。张荣全称借据是其本人书写,但质证称出具借据的原因是刘长明的哥哥刘长龙委托张荣全找人干活,该款项是给工人开一部分工资用款,并非向刘长明借款,综合双方的举证情况,该院对该借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张荣全于2012年1月12日从刘长明处借款2万元,张荣全为刘长明出具了借据,约定2012年年底还款,但经刘长明索要此款至今未予偿还。张荣全应当偿还欠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刘长明主张从借款之日开始要求张荣全给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从约定还款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八十四条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张荣全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偿还刘长明欠款2万元,并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还清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荣全负担。张荣全上诉称:刘长明的哥哥刘长龙是公司的经理,找我收玉米杆并雇佣司机张俭等几位雇员,但一直拖欠工资。2012年1月12日,我找刘长明索要工资,刘长明只能支付2万元,并要求出具借条,我认为最后算账也没有多想,后来刘长龙出事了,刘长明将欠条拿出来告诉。假设是借款,该借款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一审判决从2013年1月1日支付银行利息也没有事实依据。刘长明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查明:张荣全于2012年1月12日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人民币贰万元,借款人张荣全,2012年1月12日。”张荣全承认收到该2万元,但其抗辩称该款系刘长龙给付的雇佣工人的工资款。

本院认为:刘长明持有借据向张荣全主张权利,张荣全自认收到该款项2万元,只是抗辩认为该2万元是刘长龙给付的雇佣工人的工资款,并非借款。从双方举证责任来看,刘长明已经完成了对张荣全欠款事实的举证责任,张荣全应当对其抗辩的事实予以举证证明。从张荣全所提供的自己书写的记账单以及一审出庭的几位证人证实的内容来看,不能充分证明刘长明与刘长龙合伙开公司收秸秆,亦不能证明该款项性质是刘长明给付的工资款。如张荣全认为刘长龙或刘长明所注册的公司尚欠其工资款未能给付,其可以另行告诉主张权利。但本案张荣全出具的借据中并未约定还款日期,尽管刘长明称还款期限为借款之日起一年,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张荣全予以否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以此计算逾期利息不妥。本案欠款的逾期利息应当从刘长明起诉之日起计算即2015年7月14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郑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

二、张荣全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长明欠款2万元,并自2015年7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利息,给付至欠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张荣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厚国

审判员  董 岩

审判员  赵文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