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918号

张萍与郭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萍,郭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918号原告张萍,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现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郭琼,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萍与被告郭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萍于2016年2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张萍负担。

审 判 长  蒋祯莲

人民陪审员  余双美

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明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