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918号原告张萍,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现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郭琼,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萍与被告郭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萍于2016年2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张萍负担。
审 判 长 蒋祯莲
人民陪审员 余双美
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明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