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0787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大沽监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长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相礼,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森工贸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蔡斌,天津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徐县同利鑫洗煤厂,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西范庄村清文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森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清徐县同利鑫洗煤厂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森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森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森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968元,减半收取2848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文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丹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