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工业聚集区办公楼5楼。代码:79402084-6法定代表人李长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程红德,农民。申请执行人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红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8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海
审 判 员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梁 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孔庆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