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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391号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林第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林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391号申请人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林第平,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20,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第平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市分行62×××69账户的存款36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加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