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邓某,男,汉族,住始兴县。
被执行人:伍某,女,汉族,住始兴县。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恢复而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登记的财产情况,只扣划了部分款项后,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帐号,暂无法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与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其亦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与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恢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小环
审 判 员 张新华
代理
审判员 黄 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宇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