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362-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金山啤酒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兰新公路(山丹火车站旁)。法定代表人陈昌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信立泰国际贸易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黄海路97号。法定代表人蒋学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办事处仓头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邵胜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甘肃金山啤酒原料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盐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信立泰国际贸易江苏有限公司、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O一五年七月八日作出(2015)盐商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信立泰国际贸易江苏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甘肃金山啤酒原料有限公司货款217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标准计算);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80150元,由信立泰国际贸易江苏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信立泰国际贸易江苏有限公司、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股权等进行了查封、冻结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股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查封、扣押的财产可以处置变现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李 梅
审判员 刘传龙
审判员 仇国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颖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