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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民初219号

邓江海与徐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江海,徐雪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219号

原告:邓江海。

被告:徐雪松。

原告邓江海与被告徐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江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邓江海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宏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莉

书 记 员 童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