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219号
原告:邓江海。
被告:徐雪松。
原告邓江海与被告徐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江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邓江海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宏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莉
书 记 员 童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