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577号
原告:丁玉平,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王集乡。
委托代理人:段成刚,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公司,住所地蒙城县307线。
负责人:方伟,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玉平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淑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