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30号原告王丽敏,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刘凤,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敏与被告刘凤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敏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敏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书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江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