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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74号之三

吴一鸣与樊业冬、黄志平、李继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一鸣,樊业冬,黄志平,李继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一鸣,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樊业冬,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黄志平,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继锁,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3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继锁的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闻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文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