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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执32号

XX股份有限公司与XX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股份有限公司,XX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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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执32号申请执行人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XX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仲裁委员会榆仲调字(2015)第021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XX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XX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XX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XX账户内存款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姬治平

代理

审判员  潘玉林

代理

审判员  高元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